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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客流分布、场站容量和公众出行需求,合理设置、调整班线线路的起止站和跨省市班线线...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客流分布、场站容量和公众出行需求,合理设置、调整班线线路的起止站和跨省市班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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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客流分布、场站容量和公众出行需求,合理设置、调整班线线路的起止站和跨省市班线线路的中途停靠站,并在设置、调整之日前7日向社会发布公告。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经营,以及道路运输场站建设和运营、道路运输服务、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活动。公共电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不适用本条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运营安全规定:(一)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法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二)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安装并使用远程定位监控系统,并保证与本市道路运输信息共享平台的实时连通;(三)按照公安机关依法批准的时间、路线、区域运输危险货物;(四)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危险货物在存储、运输、装卸过程中丢失、泄漏、燃烧、爆炸、辐射;(五)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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