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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咨询的担保法第74条如何解释,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债权是质权的基础,债权受清偿是设定质权的目的,所以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因法律原因消灭时,质权也消灭。质物不可分,以其全部担保债权,所以债权人只是在被担保债权全部受清偿时,才有返还质物的义务。在共同质,数个质物担保同一债权时,不因一部清偿或一部分债务的消灭而负有返还质物的义务。数个质物担保数个债权,在一部分债权消灭时也同。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后,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限度内,原主债权人对于主债务人的债权,以及该债权的附属权利如担保物权,就基于法律的规定,当然地转移于保证人了,而无需主债权人的转让行为。但债权的转移是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限度内,即保证人就主债务只承担一部分的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清偿了一部分的债权时,则只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的数额内,代为行使债权人的权利。担保法解释三十九条所说的债权转移,不仅包括原主债权,如履行请求权的转移,还包括原主债权的附属的权利,如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等的转移。
1、保证反担保企业应向担保方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资报告;当期(季、月)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验证的近两年度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贷款卡及查询结果;同意提供保证反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企业《章程》;法人代表证明(委托)书和法人代表(或委托人)身份证。 2、保证反担保的审查程序按照对申请企业的审查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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