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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是一个很大的类别,不是说全部都使用简易程序。一般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由案情来决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
普通的离婚案件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很多法院受理的案件,在受理的同时就直接设置为简易程序审理,这样原告预交诉讼费只需要交一半。如果案件在三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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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离婚简易程序是相对于诉讼离婚普通程序而言,二者主要却别在于,简易程序一般是法官独任审理, 2.说直接点就是一个法官审理该离婚案件,而普通程序是法官合议审理,说直接点就是一个法官、两个陪审员审理该离婚案件,二者还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在于,诉讼时间的长短,一般简易程序离婚案件,从立案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而普通程序审理离婚案件,在立案受理之日起6个月之内审结。
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会根据局诉讼的具体情况决定采取简易程序审理,或者采取普通程序审理,简易程序是指: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简易程序要简单的多,因此,实际上简易程序就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即将普通程序中一些繁索的程序予以简化或者合并,使诉讼程序更加简洁适用。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从几个方面理解: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为便于审理案件而临时性派出的法庭。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4、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该内容是《简易程序规定》新增加的内容,充分体现出在简易程序的适用方面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对案件的审理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分。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说,简易程序的案件事实更加清楚,案件当事人双方的争议也不大,同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十分明确,那么这些案件是可以按简易程序来处理的,这类案件一般在三个月内予以审结。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会根据诉讼的具体情况来决定采取简易程序审理,或者是采取普通程序审理。简易程序是指: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简易程序要简单的多,因此,实际上简易程序就是普通程序的简化版,即将普通程序中一些繁琐的程序予以简化或者合并,使得诉讼程序更加的简洁适用。那么,一般是适用简易程序的,一个审判员审理,三个月内审结,如果三个月内不能审结,或者案情较为复杂,则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或者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六个月内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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