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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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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被执行人无法转移、隐匿或低价处分财产,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这包括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在起诉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也可以在开庭阶段申请。 只有当判决确定并生效后,利害关系人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财产保全通常不需要提供特别的条件。只需提交一份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押金或房产等财产作为保全标的,交给法院,待执行完毕后再返还给申请人。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然而,如果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可能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总则、第八章、调解以及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被告的财产,并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时,只能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同时避免给被申请人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在道路交通事故伤害鉴定方面,一般是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鉴定,律师事务所再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将在法院的监督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具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国家标准,对受害人的伤残状况进行综合评定。 当事人收到伤残鉴定结论后,可以根据伤残等级与肇事人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结论由委托机构领取。 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对交通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相关鉴定费用由异议方支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针对动产或不动产等具体财产的性质、属性等,采取相适应的保全措施。督促人民法院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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