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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判决书

2021-02-20
XXXX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甘xxxx民初xxxx号 原告刘某X,男,汉族。 被告李X,女,汉族。 原告刘某X与被告李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X与被告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X诉称,他与被告经(xxxx)华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判决长女刘某甲由他抚养,次女刘某乙由被告抚养,判决生效后,次女刘某乙一直同他生活,被告未曾到家里接过孩子,也未探望过孩子,被告未对孩子尽过抚养义务,现次女已至上学年龄,仍无法上户口,他于xxxx年7月曾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被告也未接过孩子,现再次起诉要求法院变更次女刘某乙的抚养权。 原告刘某X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李X辩称,xxxx年寒假期间,她接两个孩子到其娘家过年,xxx年正月,原告到她娘家接孩子,并要强行带走刘某乙,她要求按照判决事项履行抚养义务,在她向派出所报警后,原告仍强行抱走刘某乙,导致她无法尽到抚养义务,xxxx年7月法院判决生效后,她通过某某县某某派出所协商领走小女儿,但原告将孩子带走,阻挠她接孩子,且不让她见孩子,她不同意变更孩子抚养权。 被告李X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被告xxxx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长女刘某甲由原告刘某X抚养,次女刘某乙由被告李X抚养,xxxx年寒假期间,两个孩子到被告娘家生活,xxx年正月,原告至被告娘家接孩子,双方因次女刘某乙的抚养权发生冲突,被告向当地派出所报警,但原告仍强行带走次女刘某乙。xxxx年7月,原告曾起诉要求变更次女刘某乙的抚养权,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前往原告所在的某某县某某镇接孩子,原告将孩子带走,被告未能接走孩子,孩子现仍同原告生活。 另查明,原告刘某X至今未再婚,独自在某某县某某乡街道带两个孩子上学,其父母年迈,无法帮忙照顾孩子;被告李X已再婚,婚后与其现任丈夫未生有子女,现居住于庆城县。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本院判决离婚,判令长女刘某甲由原告刘某X抚养,次女刘某乙由被告李X抚养,但原告强行从被告家中带走次女刘某乙,阻碍被告与次女刘某乙共同生活,被告两次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原告以被告未尽抚养义务为由,主张变更次女抚养权,但被告无法尽到照顾、抚养次女的义务系原告拒绝次女与被告共同生活所致,被告李X未有法律规定的足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经过法庭调查,原告独自照顾两个孩子,被告已再婚并有固定住所,有条件且有能力抚养次女,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次女刘某乙抚养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负担150元,退付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某某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某某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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