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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按照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
首先,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学历等一般差距不大,但这并不表示就没有差距,比如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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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生效后需向法院申请执行,在判决对方履行义务期限截止后即可申请执行。一年之内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是单位的,申请期限是半年。还要交执行费,申请执行费标准为: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申请执行费,最终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陈某1与陈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0213民初3793号 原告:陈某1。 法定代理人:刘某,女,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刘芬,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2,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 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日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1的法定代理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2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某2自2016年3月份起,按照每月1800元向原告支付抚养费;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之母刘某与被告陈某2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9月15日生育原告陈某1。因感情不和,刘某与被告陈某2于2014年8月6日协议离婚,约定原告由被告抚养。因被告不履行抚养义务,刘某于2015年9月起诉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于2016年3月作出(2015)李少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陈某1自2016年3月起由刘某抚养,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陈某2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原告之母刘某与被告陈某2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8月6日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长女陈某1由被告抚养,次女陈丽文由刘某抚养。2015年3月刘某向本院起诉,要求变更婚生女陈某1由刘某抚养,本院依法作出(2015)李少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陈某1自2016年3月起由刘某抚养。原告称,自2016年3月起被告未支付子女抚养费。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书、(2015)李少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各1份以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应当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综合确定。本案中,因被告未到庭,无法确定实际收入情况,以现阶段原告陈某1的教育情况以及原告之母的收入状况综合计算,酌情以被告陈某2支付原告陈某1子女抚养费1000元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2自2016年3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陈某1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成年或能独立生活时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某2负担。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上述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丛媛 人民陪审员刘生世 人民陪审员夏美凤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现如今,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影响,越来越多的夫妻走到半路之后便会选择离婚,但有时候,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很多孩子都还小,这时在判决孩子抚养权的时候,不会太考虑孩子的一个选择问题,更多是考虑父母双方哪一方能够给孩子更好的成长条件,因此,孩子长大后,可能会涉及到孩子抚养权的变更,那么子女抚养权变更判决书怎么写呢?XXX诉XX变更抚养权判决书当事人:法官:文号:XXX人民法院原告:XXX,性别,出生年月委托代理人:XXX,性别,出生年月被告:XXX,性别,出生年月委托代理人:XXX,男, XX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XXX诉被告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XXX年X月X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XXX人民法院。审判员:XXX年X月XX日书记员:XX在上诉的子女抚养权变更判决书中,有几块内容非常重要,一是原告诉称需要写明离婚时间,离婚时孩子的判决参考条件以及为何需要变更子女的抚养权等问题;二是被告辩称需注明离婚时孩子判决参考条件,注明是否愿意由原告抚养,以及为何这样选择;三是审理查明将会将事情发生的时间、经过及结果一一说明,再将法院根据各种条令做出的结果进行说明,最后再根据这些已有的情况对案子进行判决。最终等判决书下来后,若是原、被告双方仍然对判决结果不满意,也可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再次向法院提交诉状,法院将再次对案件进行处理,当然,前提是要有足够的把握。从以上文章也可以看出,子女抚养权变更判决书的判决结果,还是会根据离婚双方的一些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即使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首先也必须要考虑如何做才是最能保护孩子的利益,而且,当孩子到达一定的年龄后,也会有自己的发言权,自己也可以选择要跟在父母双方的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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