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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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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男方):**男年月日生汉族户籍地:身份证号: 乙方(女方):**女年月日生汉族户籍地: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协商,现就双方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抚养人**,男,现年*周岁,原由女方**抚养。 现双方协商同意孩子**自年月日起随男方**生活,男方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其抚养权归男方**. 二、乙方**不负担孩子的任何抚养费用。 三、关于探视权的规定 1、女方对孩子**享有探望权。 2、探望时间及次数:女方每个星期至少可以探望孩子**一次。 四、女方日后协助男方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手续。 五、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子女抚养权变更判决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双方的工作和工资收入状况。 2、文化水平。 3、照顾陪伴孩子的时间。 4、判归一方后孩子的生活环境的改变。 5、一方的思想品质,因为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对于十周岁的孩子,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变更民事起诉状原告:李**,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小区*号楼*号,联系电话:135********。被告:张**,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小区*号楼*号,联系电话:136********。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被告的婚生子由原告; 2、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费1000元,并支付办理离婚手续后至今的7000元以及雇佣保姆费用7000元、医疗费8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在2006年5月登记,婚后于2007年2月5日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月*日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中约定儿子由被告抚养。从办完离婚手续至今被告都没有管过孩子一天,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叫其对孩子行使抚养义务并两次带孩子去找被告,被告都置之不理。还约定由原告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费,当时原告的工资只有840元,达到了其工资的40%.按约定孩子由被告抚养,但实际是原告一直抚养着,被告应该承担抚养费,也应达到其工资的40%,除此原告雇佣保姆支付了7000元和支付医疗费800元,也应由被告承担。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不但没有尽抚养义务,而且对孩子没有任何亲情可言,严重违反了协议的约定。孩子若由被告抚养会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第7条、16条,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决儿子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以及从离婚后至今的抚养费7000元、雇佣保姆费用7000元、医疗费800元。此致**市**区人民法院具状人:***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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