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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过户不影响责任承担,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则谁控制车辆谁承担责任。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
一般由具体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规定: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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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批复》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由于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控制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车辆的运营中获得利益。因此,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车辆买卖合同成立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妨碍车辆所有权转移,只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转卖后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31日颁布的《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辆的运营中获得利益,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因此,车辆转卖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不需要承担责任,而应由实际车主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正确,原车主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原车主未购买交强险,则原车主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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