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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窃多少钱会构成盗窃罪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是盗窃财物的数额是否达到较大的标准。如没有达到法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就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院、公安...
行为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可以认定为盗窃罪。行为人一般可以处三年以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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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多次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即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与罪主要有以下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侵占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身份,或为代为保管人,或为遗忘物拾得人、埋藏物发现人。 2、行为人实际支配行为对象的时刻不同。盗窃罪行为人犯意产生之时并未实际支配行为对象,只是非法占有之意产生后,基此犯意实施秘密盗取行为才获得行为对象的支配;侵占罪行为人则在犯意产生之前就有行为的实际支配。 3、危害行为不同。盗窃罪的危害行为是秘密盗取,即采取自认为他人不知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存在非为自己控制转为自己控制的取得过程;侵占罪的危害行为则是复行为,含非法占为己有及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二行为要素,且不以行为对象的位移为必要。 4、行为对象不同。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的动产;侵占罪的行为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以及遗忘物、埋藏物,且不限于动产,不动产也可能成为第270条第1款侵占罪的行为对象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主要区别是侵占罪所侵犯的财产已经脱离了财产所有人的管理范围。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窃取是指以非暴力胁迫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关键在于:受欺骗者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而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受骗者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倘若不具有处分财产的行为或意识时,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诈骗罪。所以,处分行为和意识的有无,划定了诈骗与盗窃的界限。本案中,田某自始至终没有处分车辆的意思表示。首先,在去往县城的路上,田某虽然将车辆交给王某驾驶,但车辆仍在田某的掌控之下;其次,田某虽然默许车钥匙由王某保管,但田某的意思也仅是其二人在洗澡期间由王某保管车钥匙,洗完澡,二人一起驾车离开,此时田某也没有处分车辆的意思;再次,当王某对田某说要到车上拿烟时,田某认为王某拿烟后会立即回来,其想不到王某会驾车离开,即在田某的认识里没有失去对车辆的控制,因此,不能理解为田某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此外,本案属于骗盗的情形,欺诈与盗窃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相互交错,司法机关对案件定性的前提是要分清案件的主行为与从行为。所谓主行为是直接导致财产脱离合法控制的行为,其对整个案件的定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从行为虽然在行为人的整个行为中起条件、手段的作用,但并不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本案中王某确实使用了一定的欺骗方法,但欺骗行为在整个行为中处于从属地位,作用是为偷开走田某的车辆这一主行为制造条件、创造时机。王某趁被害人田某不备,将车开走并销赃,其实际取得财物的方式(主行为)是秘密窃取。综上,犯罪嫌疑人王某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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