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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欺诈类风险:车主身份虚假、事故车、套牌车、租赁车辆、查封车,此类客户多以各种故事理由(经常选择傍晚、周末来申请贷款,借口是车管所下班、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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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行业实践操作中发现的问题来看,银行抵押的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四个方面:(一)银行贷款抵押优先权难以实现的风险。抵押权是基于商业银行和借款人(或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的第三人)的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它在行使顺序上位于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优先权之后。一旦法定优先权与抵押优先权在贷款案例中相遇,抵押优先权就相对不优先了,从而可能导致银行贷款债权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完全丧失担保物权的保障,即贷款债权被悬空。(二)银行发放贷款过程中审查不力的风险。《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有对抵押物的权属、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的法律义务,以确保抵押对贷款的保障功能能切实有效和充分地发挥。实践中银行贷款抵押审查业务操作问题众多,风险巨大。较突出的问题和风险主要有:一是权属错位悬空贷款债权;二是抵押物价值高估直接造成贷款风险;三是抵押权行使的可行性反比例地对贷款风险状况形成重大影响。(三)银行贷款抵押登记的法律风险。签约与抵押登记的风险。实践中,签约与抵押登记方面存在的突出风险主要有:一是贷款合同或抵押合同无效的风险;二是应登记而未登记或可不登记而未登记的风险;三是重复登记的风险;四是贷款借新还旧或贷款债权转让业务中的风险;五是房地产抵押中的“两证”风险。(四)银行抵押贷款的管理风险。因抵押权是抵押标的物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有效设置抵押并发放贷款后,抵押物仍在抵押人的占有之下,抵押物实物存续形态、价值形态和抵押权权利维护等因素对抵押权的实际有效性和法律有效性影响甚大,抵押物管理因而面临大量风险。贷后抵押管理实务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抵押人因信用与法制观念淡薄而随意处置抵押物的风险;抵押物灭失的风险;抵押时效丧失的风险;抵押被非法裁定为无效的风险;企业改制中“债权随资产走”原则和“除权期”规则适用的风险。
对于房地产,购房者普遍都持有买涨不买跌的心态,只要市场上有一点情况,房价立马就会下跌,交易量也会减少,很难成交。商业银行不具备房产经营的能力,不能因为抵押房产的升值而轻松,而且法律也有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在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处理。房产属于不动产,是大家最重要的财富,如果商业银行要对房产行使抵押权,就算所有的手续都办理好了,现实也不会按照预期顺利实现的。就以上看来,房屋抵押贷款有很大的风险,就跟炒股类似,高风险高收益,但是未来房价一旦下跌,购房者的房产市值就会缩水,对于本身资金不足,需要借助房屋抵押贷款才可以购房的老铁们来说,肯定是会追加抵押或是减少贷款的,但是却没有必要叫停,只要加强监管的力度就可以的。
一、房产抵押贷款的风险:借款人逾期不还款,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风险;房产的价值贬值的风险;抵押人不是房屋的所有人的风险;或者借款人多次抵押该房产的风险等。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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