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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划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区范围:(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50米内;(二)地面车站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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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生产加工核准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生产加工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四)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清单;(五)设备布局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六)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和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依法需要预先核准名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同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子监管信息系统,收集、整理、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信息。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记录实行电子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电子记录内容应当与纸质记录内容一致。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检验资源,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检测提供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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