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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来,原来的“临时工”的概念一般不复存在,因此应将该“临时工”理解为单位的聘用人员。 1996年《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
按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没有固定工、临时工之分,只有合同期限的不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应当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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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法》规定,没有临时工,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适用劳动法规。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签合同的,可以主张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未签合同用工满一个月不满一年的,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止;未签合同用工满一年的,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补办手续,并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个月。
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来,原来的“临时工”的概念一般不复存在,因此应将该“临时工”理解为单位的聘用人员。 1996年《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998年的一年期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是由于该聘用人员继续为单位工作,因此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关于续订的期限,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一般以前一次合同的期限为准。因此每一次续订的合同期限应均为一年。你单位今年7月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以此确定单位是否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如果属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给该聘用人员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应当补足余额。单位给聘用人员提供的住房对本案没有影响。 如果属于用人单位安排聘用人员加班的情形,则应当支付加班费。如果属劳动者自愿加班,则可不支付加班费。 单位可以从仲裁时效的角度,主张该聘用人员超过仲裁时效部分的请求不应受到保护。
1、用人单位违法退员工的,应该按双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来进行赔偿,即员工在单位工作每满一年的,单位要赔偿其两个月的工资;不到半年的,赔偿一个月的工资;半年以上不到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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