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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适用范围: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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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所适用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的适用范围:(1)被告人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上诉事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被告方面上诉,人民检察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也不受上诉不加刑的原则的限制。(3)共同犯罪事件,只有一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不能加重上诉被告人的处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处罚(4)共同犯罪事件,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抵抗的,不能加重其他第一审被告人的处罚。(5)明确原判决的事实,证据充分,只有认定的罪名不当,不加重原判决的处罚的,可以改变罪名(6)对被告人实施数罪并处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处罚,也不得维持原判决执行的处罚不变的,不得加重数罪中的某种处罚(7)对被告人实施拘留役或有期处罚的,不得取消原判决的缓期执行或延长缓期执行的处罚(8)事实明确,证据充分,但判决的处罚很轻,或者应该适用追加处罚,不适用的案件,不得取消第一审判,也不能直接取消被告人的处罚,或者不适用原判决的处罚
上诉不加刑适用范围: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5)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6)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7)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8)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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