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步骤如下: 1、拆迁当事人共同选择评估机构。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房屋拆迁评估报告有期限,报告期限由委托人与评估机构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确定后,一般由房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中涉及原始成本、机电设备、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估价机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协助评估。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应该由具有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1、可要求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给予解释; 2、解释无效,可要求重新评估,重新评估改变结果的,应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3、重新评估无改变,应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向当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70人已浏览
209人已浏览
152人已浏览
14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