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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参与者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而遭受的损失,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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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而遭受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任何其他单位。债权债务退还后,法院有剩余非法财产的,予以没收,当地上缴中央金库。地方政府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协调,不能通过财政拨款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我国相关规定如下 对案件侦查审判完毕后,对追缴回的款项,按被集资人的集资额比例,扣除案件侦破和审理的费用后的余额返还给被集资人。
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也就意味着,一旦参与非法集资,投资款项将无法追回,公安机关也不予支持追回集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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