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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刑法没有规定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但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相关的犯罪主要包括非法行医罪和非法节育手术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实施的...
性别鉴定通常在胎儿出生前通过抽取孕妇血液12ml,检测分析游离于母体中的胎儿dna染色体鉴定胎儿性别。 2014年9月,卫生计生委会同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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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规定》中明确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禁止“两非”行为,同时根据《母婴保健法》,结合工作实际,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情形作出规定:即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之外,均不得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新规还提出,建立终止妊娠药品以及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目录管理,建立终止妊娠药品销售、采购、使用登记制度,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我国没有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但是国家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禁止利用超声技术、染色体检测以及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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