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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向分立前的企业承担责任,当然前提是这个分立前的企业还存续的情况下,如果不存续,则不可以向分立前的企业主张权利,因为主体资格已经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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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经济活动的频繁,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从合同名称是否法定角度,可以将合同纠纷划分为有名合同纠纷、无名合同纠纷。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是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服务合同是指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之间约定的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服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而不是物的交付。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因服务合同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企业分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企业分立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4章,《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18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31条、第35条的规定。 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如下规定:第三十一条,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第三十二条,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第三十三条,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第三十四条,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其 一,协商能控制事态发展,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防止最坏事情的发生。因为谁都可能有错误和把柄在别人手里,逼死别人,就是愚蠢树敌。其 二,可以避免告状打官司带来的时间和精力的浪费。其 三,有时,诚意的协商,可能化敌为友,带来意外好处。所以说,协商解决,始终是第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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