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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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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 一、一般工伤 1、医疗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单位支付) 3、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单位支付) 4、康复性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工资福利(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月。)(单位支付) 7、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单位支付)
工伤赔偿项目。(一)治疗(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住院伙食补贴。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外地医疗交通费、住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4)康复治疗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国家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留薪期的工资;员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七)生活护理费。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评定残疾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应当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级别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的伤残等级确定的。具体如下:一级伤残为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九、伤残津贴。员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工伤保险基金按残疾等级支付一次性残疾补助金,标准为一级残疾为24个月本人工资,二级残疾为22个月本人工资,三级残疾为20个月本人工资,四级残疾为18个月本人工资。员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按月发放残疾津贴,标准为:五级残疾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残疾为本人工资的60%。(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残疾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十一)丧葬补助。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没有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核定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注意:上述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徐州市是属于江苏省,那么员工工伤赔偿计算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地方法律规定进行执行的。具体规定如下: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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