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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行政处罚的案件需要进行立案的,首先有公民或者是法人组织,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其次是行政机关发现了违法行为或者是街道的举报以及违法行...
行政处罚立案的条件,是结合《行政处罚法》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 1.发现违法行为; 2.执法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总结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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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四种情形应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4、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虽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立案的具体可操作的条件有: 1)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2)有确定的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3)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结合《行政处罚法》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文来看,立案的条件, 一是发现违法行为; 二是执法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这里笔者认为第一个条件“发现违法行为”其发现的来源可以是: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控告、上级交办、下级报办、其它部门移交及违法嫌疑人主动交代等;这里的“违法行为”不是指已经过法定程序确认的违法行为,只要求简单的符合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即可,包括有明确的涉嫌违法嫌疑人、有客观的违法事实及初步的证据资料等。第二个条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笔者认为应理解为首先违法行为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包括地域管辖范围、职权管辖范围、级别管辖范围;其次,对该违法行为,如果一旦查证属实,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制裁后果(即有违则,有相应的法则)。总结起来,立案的具体可操作的条件有:1)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2)有确定的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3)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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