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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立案的条件,是结合《行政处罚法》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 1.发现违法行为; 2.执法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总结起...
结合《行政处罚法》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文来看,立案的条件, 一是发现违法行为; 二是执法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这里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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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秩序的;行政机关在两年内发现其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在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内的。
以下情况,可以结案处理: (1)执行完毕的。 (2)终结执行的。符合终止执行条件终止执行的; (3)当事人未自动履行且经行政部门督促当事人扔拒不履行,但行政部门部门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纪律处分的,结案前应当已经依法移送。执法实践中,对于立案以后、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且违法状态消除,违法后果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结案;立案以后,因责任主体灭失致使行政处罚无法实施的以及案件移送管辖的,也可以结案。相关知识:《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来说只要公民能够根据处罚上要求作出特定的行为就可以让行政机关结束对这个案件的处理,但是也存在处罚错误的情况就需要有关部门在认清事实之及时告知公民无效的决定并结束处罚的程序。
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如下: 1、有犯罪事实 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 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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