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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修正)》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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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的设立应具备的条件有: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私营企业包括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等。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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