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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就是谁有钱就执行谁。债权人可同时或先后要求连带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超出自己应付份额为由提出...
是的。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效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义务人都对不履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 连带责任的执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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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带责任就是谁有钱就执行谁。债权人可同时或先后要求连带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超出自己应付份额为由提出抗辩。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时,每个连带债务人对没有清偿的债务部分均有清偿的义务。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的规定,无论是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还是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或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等,当连带责任人履行完义务后,都有权要求真正债务人或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以此为依据,执行中被执行人之一的连带责任人履行完义务后另行起诉真正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以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执行法官的职责是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其执行依据是生效裁判文书中载明的判决,而此时的被执行人之一的连带责任人你并非本判决中的债权人,你无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真正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的权利,你必须再重新起诉。
由于到期未还,原告向法院起诉。另查明,炉具厂系民政局开办,其注册资金由民政局和惠民服装厂共同出资,民政局投资2万元,惠民服装厂投资3万元,但两被告实际均未投入注册资金。法院判决:炉具厂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民政局、惠民服装厂在各自投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民政局向法院提出,其注册未投入的资金是2万元,但已替炉具厂履行其他债务1万元,故现在只能再履行1万元。 笔者倾向第一种意见,理由是:作为被执行人炉具厂开办单位之一的民政局,根据判决,其承担责任的范围是2万元,用于连带清偿炉具厂所欠的债务。而炉具厂不仅仅欠中国农业银行金湖县城镇分理处的债务,而且还有其他的债务,但是被执行人民政局所承担的责任是否仅能用于偿还炉具厂所欠银行的债务,而不能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呢?笔者认为,民政局所承担的2万元责任是用于清偿炉具厂所欠的债务,只要是炉具厂所欠的债务,民政局在责任范围内都可以清偿,这个是毫无疑问的,但在实际偿还时应划定一个时间界限,即在判决以前如果替债务人偿还了所欠其他债权人1万元的话,那么该1万元就可以从中扣除,如果在判决以后发生向其他债权人偿还的话,就不能扣除,因为判决被告履行义务的对象具有相对性,即只能向原告清偿,如果在判决以后仍向其他债权人履行的话,那么该判决就失去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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