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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清偿责任应如何执行

2022-07-08
由于到期未还,原告向法院起诉。另查明,炉具厂系民政局开办,其注册资金由民政局和惠民服装厂共同出资,民政局投资2万元,惠民服装厂投资3万元,但两被告实际均未投入注册资金。法院判决:炉具厂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民政局、惠民服装厂在各自投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民政局向法院提出,其注册未投入的资金是2万元,但已替炉具厂履行其他债务1万元,故现在只能再履行1万元。 笔者倾向第一种意见,理由是:作为被执行人炉具厂开办单位之一的民政局,根据判决,其承担责任的范围是2万元,用于连带清偿炉具厂所欠的债务。而炉具厂不仅仅欠中国农业银行金湖县城镇分理处的债务,而且还有其他的债务,但是被执行人民政局所承担的责任是否仅能用于偿还炉具厂所欠银行的债务,而不能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呢?笔者认为,民政局所承担的2万元责任是用于清偿炉具厂所欠的债务,只要是炉具厂所欠的债务,民政局在责任范围内都可以清偿,这个是毫无疑问的,但在实际偿还时应划定一个时间界限,即在判决以前如果替债务人偿还了所欠其他债权人1万元的话,那么该1万元就可以从中扣除,如果在判决以后发生向其他债权人偿还的话,就不能扣除,因为判决被告履行义务的对象具有相对性,即只能向原告清偿,如果在判决以后仍向其他债权人履行的话,那么该判决就失去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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