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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方或其代理人,申请港口提供装卸、保管等项业务服务的,除另有协议者外,按下列规定办理: 1.航方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向港口提出货源集中、货载安排...
除另有规定或协议者外,港、航双方应当从有利于发展水运,促进流通,方便货主,减少环节、简化手续,提高效益出发,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可视需要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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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应支付的运输合同落空违约金,由代表承运人缔约的港口或航方先统一对收货人、托运人清算,然后向港、航有关责任方进行清算,填制“违约通知书”(附表八)。托运人应支付给承运人的违约金,由代表缔约的港口或航方,统一对托运人、收货人清算,然后由起运港和航方均等受益。
船舶应派人指导卸货。港口应听船舶指导,按实际积载顺序、按运单、标志卸船,整批货物,应做到一票一清。几票集中装舱的零星货物。应做到集中卸船。船舶发现港口混卸或操作,应予制止,制止不听的应编制记录。
货物到达后,到达港应立即通知收货人提货。办理交付手续时,要严格核对运单与收货人的提货介绍信或其他证件等,防止错交。遇有联运货物到收运杂费以及中途垫款和应收的港口费用,要复核收清。到达港对无法交付的货物应按国家经委《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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