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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离婚时债务应如何分担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由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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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出申报债务公告为了防止当事人隐瞒债务不报或只报部分债务给带来损失,办案人员可在审理期间发出申报债权公告作为查明离婚双方债务的一种手段,通知双方的债权人及时前来申报债权。二、查明离婚目的,实行债务担保制度三、夫妻双方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意见夫妻离婚时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的意见。四、判决一方负清偿责任的同时应判决另一方负五、建立登记制度六、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对于那些债权数额大或自己要求加入债务分担纠纷的债权人,法院可将他们追加为第三人。七、对离婚后才发现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法院应把离婚双方列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此外,我国民法通则第87条中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承担的份额。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对此,总结中国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吸收司法解释的内容,并借鉴外国判例和法律规定,为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在为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提供较为宽松条件的同时,为防范股东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增加规定: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但是,“揭开公司面纱”只能是例外,必须严格把握界限,不得肆意扩大范围,不能因此动摇公司独立责任的基础,公司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基本原则应当坚持。至于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情形,还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严格掌握的原则,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规定。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而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负债务仍为个人债务,不得要求配偶一方承担。其次,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理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共同偿还;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后,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或者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中所负的债务,离婚时理应由举债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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