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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案件的执行中,存在一些当事人以之名恶意逃债的现象,而法律对此没有相应规定。现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离婚时债务公示制度。具体而言,无论...
对于此问题,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事项和审理离婚案件时,如何防止假借离婚逃避债务,可以采取以下建议:一、发出申报债务公告为了防止当事人隐瞒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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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对于执行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执行人员应采取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执行人员首先应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向被执行人宣传法律,指出法院认定其为假离婚的事实依据,以及借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借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原因复杂,有的是懂得一些法律知识,但对法律知识理解片面;有的是听信“行家”的指点;有的是目睹身边有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成功的实例而效仿等等。所以执行人员应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部分被执行人通过执行人员的思想工作,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对于少数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经执行人员多次教育仍拒不履行义务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六项之规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二)迳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于通过行政程序协议离婚的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迳行对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对于为逃避债务夫妻双方在离婚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无债务的一方,人民法院可否对其转移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问题。 (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认定其行为无效。通过诉讼程序办理的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这类案件虽然履行了离婚手续,但在财产分割上明显不合理,有财产一方不承担债务,而无财产方却承担全部债务。对这类案件,我们应建议院长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确定被执行人与财产证照持有者共同偿还债务。
1、建立离婚时债务公示制度。具体而言,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当事人都应当承担如实说明所负债务的义务。为保证债权人及时知悉债务人婚姻、财产变化状况,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可将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事由予以公示,便于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对于夫妻双方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和财产分割协议,债权人有权表示异议。 2、建立债权人撤销请求权制度。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未向婚姻登记机关如实申报债务或债权人确因法定理由未能及时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行使撤销请求权,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和债务部分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对恶意逃避债务的约定宣告撤销。 3、建立债权人选择起诉制度。对于夫妻双方经过诉讼已解除婚姻关系,并就财产、债务进行分割的,债权人只要能举证证明债权发生在对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对原夫妻一方或双方提起给付之诉。建立以上制度,是在尊重夫妻婚姻自由的同时,遏制利用离婚逃避债务的不道德行为,以维护社会诚信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对于执行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执行人员应采取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执行人员首先应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向被执行人宣传法律,指出法院认定其为假离婚的事实依据,以及借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借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原因复杂,有的是懂得一些法律知识,但对法律知识理解片面;有的是听信“行家”的指点;有的是目睹身边有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成功的实例而效仿等等。所以执行人员应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部分被执行人通过执行人员的思想工作,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对于少数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经执行人员多次教育仍拒不履行义务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六项之规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二)迳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于通过行政程序协议离婚的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迳行对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对于为逃避债务夫妻双方在离婚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无债务的一方,人民法院可否对其转移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问题。(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认定其行为无效。通过诉讼程序办理的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这类案件虽然履行了离婚手续,但在财产分割上明显不合理,有财产一方不承担债务,而无财产方却承担全部债务。对这类案件,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确定被执行人与财产证照持有者共同偿还债务。如果是因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也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那么夫妻双方都是要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如果说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是属于一方使用所欠下的,另一方也是不需要承担偿还义务的,所以在确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时也是需要法院进一步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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