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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 1.伪造信用卡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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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表现形式。伪造信用卡主要有两种:一是完全模仿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二是在真实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如在空白信用卡上输入其它用户的的真实信息进行复制,或者在空白卡上输入虚假信息等。另外,还有一些行为也属于伪造信用卡,如在原有信用卡上涂改、变造等。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信用卡章程,可以导致信用卡作废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信用卡超过有效期限而自动失效;第二,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停止使用交回原发卡银行而失效;第三,因信用卡挂失而失效。无论是持卡人还是非持卡人,明知是已经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均以本罪论处。 (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仅指冒用他人的合法信用卡,而不包括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而冒用的,应属于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行为。 (四)恶意透支 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帐户上已经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协议或者经银行批准,允许其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短期信贷,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区别于其它金融凭证的最明显特征。信用卡透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资信基础之上,因此,透支人仅限于合法持卡人,非合法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进行透支的,不能认定为信用卡透支。透支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非法集资罪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将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和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犯罪(下称使用型犯罪)与恶意透支的信用卡犯罪(下称透支型犯罪)规定非法集资罪在同一条文之中,统称为信用卡诈骗罪,但实际上使用型犯罪与透支型犯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透支型犯罪在刑法的构成要件上与使用型犯罪相比,有其特殊的地非法集资罪方:
(一)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但发卡银行没有催收或因为某种原因,如持卡人恶意逃避没有向持卡人催收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可以构成诈骗罪。(二)盗窃信用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法律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实际数额)认定。抢劫取得信用卡但未使用的,以抢劫罪论处。盗窃信用卡但未使用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盗窃罪。盗窃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并在知道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后而使用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标注: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三)骗领信用卡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尚未使用的,应根据法律已经实施的行为的性质与情节,分别以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或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属于牵连犯。如果没有介绍虚假身份证明的制作与来历,而仅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事实,则不需要考虑牵连犯的情形,直接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我爱卡奉劝大家在充分利用信用卡消费的同时,千万要按照信用卡使用的一些相关规定使用,不过恶意透支信用卡、盗窃他人信用卡、骗领信用卡等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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