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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或重组后,债务的承担方式

2024-12-01
企业合并或重组后,如何承担债务是一个重要问题。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型兼并、新设型兼并和收购控股型兼并。吸收型兼并是指一家企业用现金、股票等购买另一企业的产权或承担债务,取得另一企业产权,实现对另一企业资产完全吸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由兼并方承担。但是,在企业进行吸收兼并时,必须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通知债权人,并在公告期内允许债权人申报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遗漏的债务。如果债权人申报了这些债务,则兼并方应对这些债务承担责任,并向被兼并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果债权人未在公告期内申报这些债务,则应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承担责任,兼并方不承担责任。 新设型兼并是指一家企业与另一企业的资产重新组合,建立一个新企业,实现两企业资产兼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应承担原企业债务。 收购控股型兼并是指一家企业收购了另一企业大部分产权,实现对该企业控股兼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被控股企业原有的债务应由被控股企业自己承担。但是,如果被控股企业抽逃了被控股企业资金,导致被控股企业无法偿还债务,则应由控股企业对被控股企业原有债务承担责任。 企业兼并重组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被兼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并搞好产权界定。 2. 兼并双方共同提出可行性报告,并征求被兼并企业债权银行的意见,并取得主要债权人的同意。股份制企业必须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形成决议。 3. 就兼并的有关事宜,通过召开职代会征求双方企业职工的意见。 4. 兼并双方就兼并的形式和资产债权债务担保的处置办法及职工的安置方案等兼并基本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兼并意向性协议。 5. 需要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应由地方政府提出审查意见。 6. 同级人民政府或授权能代表兼并企业双方出资者的机构部门对兼并作出决定。 7. 对涉及特殊行业的兼并、对大中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的兼并以及省属企业的兼并,应分别由地方政府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报省经贸委会同银行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涉及上市公司的兼并重组还应征求证券监管机构的意见;其他国有小型及国有控股小型企业兼并重组的审批由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授权部门审批; 8. 兼并协议修改完成后,由企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兼并协议。 9. 按照兼并协议和审批文件等实施兼并,办理资产划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10. 由兼并双方的出资者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各方认可后完成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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