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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7、因工、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失踪的,或者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因工伤残的间接损失应赔吗 应当赔偿,但不同于直接经济损失。因工伤残在给劳动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同时,也会造成间接的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劳动者在发生伤残事故后个人所受的经济损失。劳动者直接经济损失是和他直接经济收入相关的,是其全部收入的主要部分——工资收入。直接经济损失影响本人及其家属生活,影响劳动力再生产。对劳动者其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必须给予全部的补偿。间接经济损失是指职工直接经济收入以外的其他经济收入的损失,包括兼职收入、业余其他劳动收入等。这部分收入不是人人都有,是不固定的、时有时无的额外收入。社会保险主要是保障其基本生活,因而这部份经济损失不应与前者同等对待。
农民工工伤事故的赔偿:若用人单位依法购买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支付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事故的赔偿标准:(一)医疗费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二)交通食宿费1、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三)康复治疗费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四)辅助器具费1、各省、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2、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五)停工留薪1、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3、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六)护理费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2、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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