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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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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大会可以行使下列职责: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业主代表)大会职责:(一)制定、修改业主(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四)制定、修改、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五)审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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