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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社保的规定有,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以下劳动合同无效:使用者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欺诈、威胁手段或乘坐人的危险,使对方在违反真正意义的情况下制定或变更劳动合同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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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内容无法一一列举,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 (2)工作内容。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种),以及工作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者应当完成的任务。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即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及其他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 (4)劳动报酬。即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 (5)劳动纪律。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规则。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即除了期限以外其他由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法律事实,这些事实一出现,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即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违法订立这类协议的,该协议无效。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如试用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等。
劳动合同有以下几个种类:(一)常年性工作岗位上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这类劳动合同的共同特点是:工作岗位是常期性的,招用工人的期限不低于一年。根据劳动过程的特点和实际工作的需要,这类劳动合同还可以划分为两种形式:(1)长期工劳动合同。这类劳动合同期限在五年以上,包括期限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终身合同。这种合同主要适用于常年性、变化小的生产或工作岗位,或者是需要经过长时间培训才能胜任的工种或职务。(2)短期工劳动合同。这类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它适用于对长期性的要求不高的工作岗位,对劳动者一般也不存在长时间培训的问题。(二)临时工、季节工的劳动合同。这类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内。它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中临时性、季节性且不需长时间培训的工作岗位。这种合同灵活机动,适应性强,使用人单位能够最有效地组织和使用劳动力,避免了因工作岗位的特性而闲置劳动力,加大劳动成本。(三)定期轮换工劳动合同。这类劳动合同期限并无明确规定,但一般期限不长,而且合同届满必须终止。它主要适用于因长期劳动会给劳动者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的工作岗位,劳动者一方常是户口关系不变的农村劳动力。对第二类劳动合同和这类合同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国家有明文规定。(四)固定工的劳动合同。固定工是计划体制下的一种劳动者身份,这里所说的合同是劳动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合同,它包括:(1)聘用合同。适用于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的聘用性工作岗位;离退休人员的反聘合同;是较典型的一种。(2)借调合同。适用于用人单位之间借调劳动者的情况。(五)自愿组合的劳动合同。这类合同主要是在企业用工制度改革中,如优化组合中自愿组合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一种探索性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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