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2021-12-01
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义务。(1)为他人管理事务。首先,他人事务必须是特定人的事务,而不是公益事业。其次.必须客观地为他人管理事务。第三,无因管理不限于简单的管理行为,还包括为他人提供服务。(2)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管理者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不必表示,无因管理即可成立。(3)必须没有法律依据。也就是说,没有法律义务,包括没有法律义务和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要素。

相关法规

《民法总则》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法总则》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