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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差异

2024-12-14
一、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区别 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是两种不同的义务,存在以下区别: 1. 义务的性质不同: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 2. 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竞业禁止的主体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竞业限制的主体是公司的员工,包括董事、经理、部门经理等。 3. 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竞业禁止是在董事经理任职期间,而竞业限制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的若干时间。 4. 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竞业禁止是侵权责任,而竞业限制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如果没有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也不是公司高管,那就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义务。虽然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员工必须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签订。因此,员工可以拒绝签订。 二、违反的后果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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