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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设奖由于下列原因终止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交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和有关...
科学技术部主管全国社会力量设奖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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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设奖由于下列原因终止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并交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一)完成社会力量设奖章程规定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社会力量设奖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奖励活动的范围、奖励经费数额、奖励活动周期等。
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不得与在先登记的其他社会力量设奖名称相同,并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国际知名的科学技术奖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凡存在冠名争议的,在争议处理完毕之前不得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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