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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姓名变更需要的材料是: 1、本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 4、单位职工需所在单位人事部们准予变更的证明; 5、其他证明。
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但是,更改姓名,不是儿戏,不宜频繁改动,并且应当有充足的理由。方法:带着你的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理由充分,派出所予以办理。记住,一定要有充分的理由。(比如,重名,谐音影响自己的生活和学习等等,重名是比较过硬的理由。)
有些市民认为,公民有姓名自由权,改名应该是件很容易的事。但警方提醒不要轻易改名,改名后会给生活带来很多不便。 改名后,新的名字必然与原有证件的姓名产生冲突。户口簿上的名字可以在公安部门改,其他证件如信用卡、养老保险、房产证、出国护照、驾驶证等必须到相关部门逐一更改。而对于有些不能更改原件的证件,改名者在每次使用时,都需要出示户口簿证明曾用名和新名字属于同一个人,这无形中也会带来一些麻烦,因为一旦别人不相信,还需要当地公安再次出具证明。 对于改名理由合理的市民来说,需办哪些手续呢?一名户证民警告诉记者,未满18周岁的要更改姓名,由本人或其父、母提出申请,父母离异的18周岁以下子女更改姓名,必须经父母双方同意。18周岁以上的公民,一般不得变更姓名,确有正当理由,由本人提出申请。所需材料是:申请变更姓名的书面报告;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其他所需的相关材料等。市民可持上述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经批准更名的,可按新的姓名办理二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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