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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诉讼环节,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这种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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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适用于简易手续审理案件,对可能被判处三年徒刑以下的,可以组成合议庭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独自审判,对可能被判处三年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派人到庭。第二百一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人员应询问被告人对申诉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二百一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与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讨论。第二百一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送达期限、被告人、证人、鉴定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是,在判决宣告之前必须听取被告人的最后意见。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手续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二十天内应审理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另外,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3、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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