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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一)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二)通过询问核实;(三)向有关单...
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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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在审查中,认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备、表达不准确的,应当指导当事人补正或者修改。当事人拒绝补正、修改的,应当在工作记录中注明。应当事人的请求,公证机构可以代为起草、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
受理复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复议后,应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一)书正确的,维持原公证书。(二)公证书内容正确,仅表述不当的,应当责成原公证处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制发补充性的公证书。(三)公证书内容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撤销公证书。(四)违反公证程序的,责成公证处补充必要的手续;无法补充或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撤销公证书。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不能收回的,应公告撤销。对已经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的撤销或更正,按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备案。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的,其签名、印鉴、日期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文本的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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