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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
《拘留通知书》的主要作用是告知犯罪嫌疑人家属,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某项罪名被刑事拘留,及拘留的地点。 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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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当事人在涉及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被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其刑满释放的情况通常不会被通知其亲属。 一旦当事人被依法宣布释放,看守所在收到来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书后,将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办理释放手续,确保行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完成释放后,看守所将向当事人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书。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案件的性质涉及国家安全或秘密犯罪等特殊类别,则可能不适用上述规定。 对于这类特殊个案,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来进行处理和判断。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秘密拘捕”的规定,相类似的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后可以暂不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存在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暂不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另外,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对已经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本人理解,这一规定实际说的是具有所列情形的,可以暂时不通知,当该情形消除后还是要通知的。但通知的时间已经超过24小时的,需要在《通知书》上注明原因,即所列未能及时通知的某项原因。这个“注明原因”是法律的要求,没有注明原因显然属于程序违法。如果通知书尚未发出,可以补填原因;如果已经发出了就要看是否可以补救,如找家属、律师或单位,请求配合,补填原因等。如无法补救,就只能硬着头皮走下去,到法院审判阶段看律师、法官是否对此追究。我觉得没有注明原因虽属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罪量刑,还属于办案工作的疏漏或程序上的“瑕疵”。法院充其量给公安机关发个司法建议函什么的,并无大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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