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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2、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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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其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如“单车”(使用产品:自行车)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质量、数量及其它特点的。例如:满罐(指定使用商品:八宝粥)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例如:印地安人(使用商品:卫生洁具)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例如:我买对了!(指定使用商品:床罩)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如:地主、天皇、PLAYGIRL(含义:浪荡女郎)、二房、春宫、少林寺、福摩萨FORMOSA(含义:旧时荷兰殖民主义者对我国台湾的称谓)。 (10)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要求“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1)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是规范汉字。“规范汉字”是指1956年国务院正式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中的简化字和未简化的其他规范汉字。 (2)可以使用汉语拼音,但是汉语拼音不得单独使用,必须与汉字同时使用。使用的汉语拼音必须拼写正确,并且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3)可以使用外文,但是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必须与汉字同时使从,并且应该与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系。外文的字体不得超过汉字(注册商标不在此限)。例如,葡萄酒标签,如果要对应使用英文标注,该如何标注①英文要与中文同时使用,如中文名称为“干白葡萄酒”可对应标明“A dry white wine”。②要有严密的对应关系。上例“干白葡萄酒”译为“A dry white wine”是正确的,译为“A medi m dry white wine”就是错误的。③英文的字体小于汉字。 (4)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少数民族文字应当与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系。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的,仅在少数民族区域内销售的产品,可以仅标注少数民族文字。 (5)净含量数字的高度。净含量数字的高度应当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43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最小不得低于2毫米。 (6)产品标识其他汉字、数字、字母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因为,国家标准规定,小7号字的字体高度为1.849毫米,产品标识中其他文字、数字、字母最小只能使用小7号字。字号再小,则不易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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