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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8条规定,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的调查取证权包括:(1)现场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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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和消费者、相关组织反映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样应随机抽取市场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售产品。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也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检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检查的上级监督检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检查。监督检查应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对于已经国家监督检查的产品,地方不得重复检查的上级监督检查的产品,下级不得重复检查,减轻企业不必要的负担。关于药品、食品等特殊产品的监督检查,有关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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