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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待遇的,由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机构、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追回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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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失业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办法。失业保险应当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失业保险费用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相结合。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社保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失业保险事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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