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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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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刑诉》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以,如果你是一审案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否则经过10日开始判决开始执行,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
对于上诉期限的法律规定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2条的规定,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即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限为15日,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限为10日。
1、刑事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收到判决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回复请求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十天,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天,从收到判决和裁定的第二天起计算。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的,可以通过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抗诉的期限。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意见》中规定: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与此相呼应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还在《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规定: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判决生效后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申诉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检察院抗诉没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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