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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和裁定书都是可以上诉、抗诉的法律文书,但其相应的上诉、抗诉期限不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
判决书和裁定书都是可以上诉、抗诉的法律文书,但其相应的上诉、抗诉期限不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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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中规定:“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应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规定:“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二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抗诉方式进行监督。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抗诉的时限。 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中规定:“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应不予受理。” 与此相呼应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规定:“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二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检察院自己抗诉就没有期限。
投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投诉的,不予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的,可以通过抗诉监督。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抗诉的期限。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意见》中规定: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还在《关于当前审判监督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规定: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判决生效后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检察院自己抗诉是没有期限的。
检察院的抗诉期限具体情况如下: 1、被告人、自诉人和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第一审判决的抗诉期限为十日; 2、上诉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裁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为五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第一审裁定,提出抗诉的期限为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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