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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意时效问题。 二、注意案件的管辖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租赁物的使用地即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因此,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 三、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七百六十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在诉讼实践中,我们遇到的合同中仲裁条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合同中约定了仲裁地点但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虽然有约定,但约定仲裁机构名称的方式和术语不规范。例如: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仲裁解决争议、在争议所在地仲裁解决争议、争议由本市仲裁机关仲裁、争议由本市有关部门仲裁、争议在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争议由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等。上述协议,在纠纷发生后,在申请仲裁时,被认为协议不明确,不予受理仲裁申请。2、合同中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如有合同规定:争议可提交a市仲裁机构仲裁或b市仲裁机构仲裁。这样的协议往往在纠纷发生时,双方在申请仲裁机构仲裁的地方存在分歧。此时,根据新仲裁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可以说,这样的协议不仅没有达到简单快捷解决纠纷的目的,反而增加了很多麻烦。三、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如果有合同规定:如有争议,可向合同履行地(签订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仲裁机关仲裁,对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根据我国仲裁法和仲裁法解释的规定,由于该协议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违反仲裁的唯一性和最终性,将被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协议,其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1、订立合同之前要尽可能多地了解对方资格、信用状况,留意对方的营业执照是否过期末年检、是否是假执照、单位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是否与其所言相符、有否皮包公司的迹象、有否濒临破产或经营境况日益恶化的迹象、有否违法经营范围、有否信誉欠佳的中介人牵线搭桥、有否高额回扣引诱、有否劣迹或商业丑闻等,订立合同者最好到对方单位亲自察看一下,不要轻信电话、传真或亲友的言辞。 2、订立合同时务必确认对方的身份和资格以及相关的书面证明,如核实对方的工作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必要时向对方单位去电核实,不要有难为情或不近人情的疑虑,须知一时疏忽会酿成巨额损失;了解对方的为人处事风格,是否确为对方单位的现职人员,是否熟悉本单位的有关情况(如行政人员、组织机构、产品性能、合同履行情况),是否熟悉订立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是否有恶意串通之嫌或诋毁其本单位信誉或负责人的情形,订合同切忌急于求成或因小恩小惠勉强签订,因为一旦合同不被代理人追认,合同的一切后果可能就由订立合同的经手人来承担。 3、严格审查合同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指合同的内容、条款,形式要件指合同是否需要报批、公证、见证(签证)或出具确认书以及相关的签章是否准确、完整、合法。合同条款要注意关键条款是否讲清楚(如履行期限、付款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条款的商榷、取舍应当取得双方负责人的意见。签订合同时务必要注意签字盖章与签约单位及其负责人(或授权人)是否相符,现实中常有因一字之差而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另外也要注意订立的时间以及订立后还需要做的辅助工作,如交付定金、合同报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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