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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公司解散;2、公司应当自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合并公司应编制资产负...
办理吸收合并须提交资料:⒈合并双方会决议。⒉合并双方股东会批准的吸收合并协议。3.合并双方各自的审计报告。4.合并双方共同出具的关于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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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2、质押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质押人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无组织机构代码;4、质押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携带原件;5、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质押的,质权自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质押后,不得转让,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价款,应当提前向质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存款。
办理吸收合并应该提交以下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合并各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包括与哪些公司合并、合并的方式和资产合并的基准日。 (4)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并各方的评估后净资产数额、注册资本和股东的持股比例,合并形式和具体方案,股份折合方法,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的持股比例,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 (5)验资报告和合并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7)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一次的证明; (8)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说明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并公司合并基准日资产、负债情况,在申请登记时上述债务是否已落实担保或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公司承诺不会因合并而对任何债权人造成损害等。 (9)合并后新公司股东会的决议; (10)新增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 (11)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12)合并各方或一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3)营业执照。
吸收合并程序如下: 1.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或者合并计划。授予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合并方案”的职权。 2.会(大会)表决通过合并决议。公司法规定合并要有合并各方股东会(大会)做出特别决议。 3.签订合并合同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合并各方必须对合并的形式、条件、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做出规定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实施的保护程序。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即在做出合并的决议后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债权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对合并提出异议。公司法规定,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不清偿债务又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5、公司合并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合并其他公司的公司应当于公司合并之后就发生变化的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被合并的公司应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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