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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为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计划生育非诉案件执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别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计生行政执法内容。一是对违法生育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二是对破坏计划生育行为和违反有关计生管理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计生行政执法主体。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主体都是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我市根据计划生育的实际情况,将征收社会抚养费依法委托给乡(镇)进行征收,乡(镇)作为被委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征收。 三、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浙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社会抚养费和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计生委〔2002〕98号)的规定,严格执行立案、调查、告知、审批、送达等制度,做到执法主体合法、事实清楚、文书齐全、程序法定、依据充分。统一按照省计生委规定的样式制定执法文书,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征收、处罚票据,且实行收缴分离制度。 四、严格使用自由裁量权。各乡镇的人均收入不同,但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以全市人均收入的标准进行计算的,所以对人均收入高的乡镇,以征收的高倍标准进行计算,对人均收入低的乡镇,以征收的低倍进行计算。对富人、名人,其个人收入超出人均收入的,还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五、实行申请强制执行流程管理制度。
我国关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现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共十五条。 3、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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