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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关系?

2021-10-27
破产重组和破产和解的区别有五个方面。1、直接目的不同。预防破产是两者共同的终极目的,但直接目的两者有所不同。破产和解是通过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维持债务企业的法人人格,实现防止破产的目的,具有消极性和外在性的特征破产重组的目的更深,不仅消极维持债务企业的法人人格,还深入企业内部,寻找其深层的病因,采取有效的对策2、适用对象不同。破产和解的适用对象与破产清算范围一致,比破产重组广泛。除美国等极少数国家破产重整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公司,而且还包括合伙与个人外,多数国家的重整制度均以公司为对象严格其适用范围。3、申请权人不同。两者同样采用当事人申请主义,但和解一般只有债务人才能成为申请权人,理论上除债务人外,具有一定条件的股东和债权人有申请权。4、利害关系不同。就维护的利益关系而言,和解程序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对立状态下进行的,而从维护债权人利益为主;重整程序则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同心协力状态下进行的,能够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利益做到统筹兼顾。5、合意的性质和地位不同。和解和重组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但和解程序的合意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设立的集体性和强制性合同,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的重组程序的合意是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站在同一立场,根据同一目标的意思,性质上是共同行为。

相关法规

《破产法司法解释》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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