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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仍故意编造或传播,企图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犯罪行为;而敲诈勒索罪是指依仗势力或抓住把柄进行恐...
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虚假恐怖信息罪指的是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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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前罪的主观故意内容为明知编造、传播的是虚假恐怖信息而仍决意为之;后罪的主观故意内容却表现为明知是虚假的危险物质而决意投放。 (2)行为方式不同。前罪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故意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后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3)犯罪对象不同。前罪的对象为虚假的恐怖信息。后罪的对象则为虚假的危险物质,等等。行为人如果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后,再编造成为恐怖信息传播出去,后面的编造并传播行为乃为前面的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自然结果,属事后不可罚行为,应以后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但是,行为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之后,不是进行编造恐怖信息或传播,而是编造另外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另外虚假恐怖信息,由于后行为与前行为并不存在必要的按一罪处罚的关系,两者都构成犯罪的,则应以前罪与后罪实行并罚,不能以一罪论处。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实践中办理相关案件时,要注意将由于不明真相,出于善意关心和提醒等原因而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与蓄意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加以严格区分,对前者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治安行政处罚,但不应按犯罪处理。 《刑法》关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91条之1的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本罪的对象是必须特定的,即恐怖信息。所谓恐怖信息,是指足以使社会公众产生恐慌心理,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和科研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信息。因此,只要足以使社会公众产生恐惧并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引起公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都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91条之一款规定的“恐怖信息”。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故意传播所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行为,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即可。此罪是结果犯,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一般可以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恐慌程度等方面认定。从我国《刑法》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规定来看,此罪非行为犯,而是结果犯,即行为人实施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只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一些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行为人处以行政处罚,如给予行政拘留或罚款等。由于《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均未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根据《刑法》规定、刑事政策等具体掌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行为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隋信息致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秩序被迫停止或中断一定时间;或者因行为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引起一定区域内的社会公众心理恐慌,感到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无法正常地生活、学习和工作;或者因行为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导致公安、武警、卫生检疫等国家职能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干扰、破坏,如公安机关出动大量警员对可疑区域进行查爆排险的,等等,可以认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对任何一对一种罪名在进行认定的时候,都必须是严格的把握到我们刑法条文当中所作出的规定,比如说现在在疫情高发期间经常触及到的一些罪名,就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他在客观行为当中必须是明明知道是虚假信息予以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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