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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做出结论期间,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工伤认定,若因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而被中止的,在收到有关部门作出的结论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若因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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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被中止,首先明确中止原因,然后去消除原因。一般来说,在消除中止原因之后,人社局应该恢复认定。 2、我国相关的法律中规定,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或者是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以后,将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评估中止时间不计入工伤评估期。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工伤认定程序,没有中止这一规定。但是,当员工因工伤需要申请工伤认定时,往往由于对我国工伤认定程序缺乏系统的了解,因此在申请工伤认定时,由于准备不足,相关材料缺失或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补充相关材料。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向社保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所需材料后15日内,需要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完整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需要补充的材料。工伤认定程序在材料补充期间暂停。当然,在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所有材料进行更正,并将所有更正材料提交给工伤认定部门时,工伤认定部门会自动恢复工伤认定程序,通常在15天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并向申请人出具《认定中止通知书》;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2、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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