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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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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能视同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如果您还不确定,那么您也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还可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式。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和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印花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数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要缴纳印花税。 即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签订的借款合同,包括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抵押贷款合同,需要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缴印花税。 国税发[1991]155号、鲁地税函[2005]30号、国税地字[1988]30号文均已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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