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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证明借款事实中的有现金交易

2022-03-05
(一)借款金额难以认定,出借人往往仅持有借条而缺乏款项交付凭证或其它证据 此种情况如果是标的额数目较小,一般可以推定出具借条时款项已经交付,从而认定借款事实的发生。对于数额较大的借款,仅有借条或借款合同,而没有款项交付的其他证据,认定借款事实是否实际发生就较为困难。审判实践中有六七十万借款的出借人往往声称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的,而借款人却不予认可,因无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给人民法院认定借款事实是否实际发生以及借款的具体数额等带来困难。 (二)存在虚假诉讼的行为,法院难以认定 有的借款人在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迫于债权人追讨的压力或与某些债权人具有特殊的关系,配合该债权人诉讼,双方一致承认高于实际借款的本息;还有的借款人得知已被有关出借人起诉至法院,故意打假借条给自己的亲朋好友,然后让亲朋好友到法院来起诉,这种搞虚假诉讼的行为,其实就是达到由人民法院确认其并不存在的债权,以达到其逃避债务,对抗其他合法债权人的目的。 (三)民间借贷案件被告不到庭情况普遍,影响程序公正 相对于其他民事案件,民间借贷纠纷的被告缺席率较高。在本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大约有15%的案件被告不愿出庭应诉,并且还存在被告拒签法院应诉通知书、传票等送达手续的情形,导致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只能作出缺席判决和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这样虽然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惩戒了债务人。但是也应该看到,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情况下的缺席审理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瑕疵,没有保障双方当事人同等享有庭审权利,只能根据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判断借贷事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 (四)民间借贷借条凭证的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但一般在背后都隐藏着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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